深证会〔2013〕142号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约束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本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二、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四、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再进行收盘集合定价。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