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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扩容后的挂牌条件是不是放松了?具体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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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09: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制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两种情形的监管要求。
针对《非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出台相关审核指引。

-----问:挂牌条件里,与现行相比,是不是不再要求持续经营能力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系统公司莫非要改规则了?

2、待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后,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挂牌公司不再受高新园区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问:全国扩容难道还要等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配套规则正式发布

发表于 2013-12-16 10: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问题一,之前非公办法未明确超过200人的处理方式,此次明确后主要涉及该问题,而不是挂牌条件的问题。
问题二,自然就不是问题。肯定需要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具体的配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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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4: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持续经营能力要求没变,只是不对盈利状况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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