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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营业税改增值税办法中关于售后融资租赁回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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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9: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何理解?
发表于 2013-12-24 16: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确认收入,但可以抵扣本金,也就是说本金部分不用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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