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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83|回复: 3

[疑问求答] 公司法关于“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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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4: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请问其中“已发行股份总额”是指公司的总股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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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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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6: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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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23: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对,比较下:战略投资者规定中四亿股之类规定也是用发行一语来限定的,所以此处已发行不应作股本解,倒类似于股权分置前流通股解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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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23: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然用股本总额直接表述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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