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条件的相关问题汇总 6、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7、是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进入新三板挂牌? 8、挂牌企业不设财务指标,是否是“零门槛”? 9、股东200人以上的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10、企业有外资股东是否可以进入新三板挂牌? 11、公司股东的出资、出资方式及比例有什么要求? 12、无形资产出资可能涉及哪些问题? 13、存续满2年是公司成立满2年么?存续时间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时间可一起计算么? 14、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这种企业要关注什么? 15、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表现在什么方面? 16、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如可以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17、申请挂牌企业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确认函? 18、企业在新三板是否挂牌就必须出让股份? 19、拟挂牌股份公司在挂牌前是否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此业务会不会影响挂牌申请的提交? 解答:(以供参考)6、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相关规定。 7、公司股东的出资、出资方式及比例有什么要求?答:(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8、是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进入新三板挂牌?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明确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9、挂牌企业不设财务指标,是否是“零门槛”?答:新三板对企业挂牌不设财务指标,但并非“零门槛”。按照《规则》,挂牌企业须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有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其中“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作为兜底条款,要求企业说明业务内容、依赖的资源要素、商业模式、如何形成现金流以及销售收入和利润等。主办券商一般主要关注企业的成长性、规范性的问题。 10、股东200人以上的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挂牌?答:拟挂牌企业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经过证监会有关部门出具规范确认函,也可以挂牌。 11、企业有外资股东是否可以进入新三板挂牌?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明确了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12、无形资产出资可能涉及哪些问题?答:无形资产出资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3)无形资产出资未过户至企业,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拿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 13、存续满2年是公司成立满2年么?答: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14、何谓挂牌公司业务明确?答: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5、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这种企业要关注什么?答: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1)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3)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 16、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表现在什么方面?答: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归还,并出具规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等。 17、挂牌前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有何要求?答: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18、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如可以需要履行什么程序?答: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均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程序。但在申请挂牌前须停止其在区域股权市场的转让、发行等行为,已进行的发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在新三板挂牌前应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的摘牌手续。 19、申请挂牌企业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确认函?答: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已与相关省级政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因此,《业务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规定。 20、企业在新三板是否挂牌就必须出让股份?答:股票的处置权在股东本身,可以交易也可以不交易,即允出现挂牌后“零交易”的情况。 21、拟挂牌股份公司在挂牌前是否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此业务是否影响挂牌申请的提交? 答: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挂牌后,挂牌公司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票质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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