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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挂牌公司租用集体土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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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22: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中,存在大量企业租赁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常,其是否构成新三板挂牌实质障碍?如果相关租赁协议完备,履行相关程序,如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等,又是否可行?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是否可以理解为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权?现实中存在大量村镇工业园区,均为集体土地,是否违背土地管理法
发表于 2013-12-25 09: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条上看 是属违法行为,要使用农村的地 必须要申请土地指标,由政府收归国有  然后从政府手上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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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5 11: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ahtiger 发表于 2013-12-25 09:04
从法条上看 是属违法行为,要使用农村的地 必须要申请土地指标,由政府收归国有  然后从政府手上拿地

从发条上看?实际中是否有操作空间,短期内无法拿到土地,对挂牌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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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3: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还是找土地管理机构出个非重大违法的确认文件 然后让大股东承诺承担或有处罚 然后如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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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11: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ah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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