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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国资退出时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必须采用两种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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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0: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发行人为软件企业,原国资背景股东通过转让股权方式退出时,对拟发行人净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只采用了资产基础法。评估是在报告中说明:“近年来企业净利润波动较大,近期出现过较大金额亏损,故不宜采用收益法评估;由于被评估单位其所属行业里斯上市公司较少,市场中同行业企业之间规模差异较大,且市场法评估结果受证券市场波动影响较大,不宜采用市场法。”
小弟有如下疑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表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评估,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所以并未强制要求采用两种方法。是否有其他法规规定国资转让必须采用两种评估方法?
2、与拟发行人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有很多,评估师应该可以通过参数调整规模差异从而采用市场法,报告中的这种说法是否合理?
请各位同行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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