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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益输送的两个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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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1 09: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
1、探讨是否存在利益输入的前提范围,仅仅是把主体锁定在关联方之间吗,是否还包括其他不属于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主体呢(比如子公司的董建高)?
2、不能存在利益输送的要求,仅仅是禁止发行主体向外输送利益(这样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吗?如果存在大股东向公司输送利益是否允许呢?(比如很多企业存在无偿使用大股东厂房的情况,该情况即为大股东向公司输送利益)
请各位大侠赐教~
发表于 2014-1-1 12: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公司发行前更关注利益输入,因为是人为的增加了公司的效益,发行后是更关注利益输出,因为会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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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 23: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内输入也不行,这就是典型的虚假收入了,明显是不能达到证监会对发行人需要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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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 14: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这个利益输送就是双向关注了?发行人对外向关联方输出利益及关联方对内向发行人输入利益都不允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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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22: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佳佳淘淘1985 发表于 2014-1-2 14:47
那这个利益输送就是双向关注了?发行人对外向关联方输出利益及关联方对内向发行人输入利益都不允许了?

个人认为就是这样,但是要是额度很小,频率也很少则可以勉强接受
对外即是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对内则是独立性欠缺和缺乏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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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4 19: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alejz 发表于 2014-1-3 22:26
个人认为就是这样,但是要是额度很小,频率也很少则可以勉强接受
对外即是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对内则是独 ...

嗯,嗯,谢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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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6 10: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第一个问题:子公司的董监高也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般情况下如果是非关联方式是不会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的,两个没有关系的主体谁会愿意让自己利益受损呢。当然,现在有很多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虽然从法律上讲不是关联方,但实际上存在关系,但鉴于这种交易很隐蔽,目前监管部门的一个有效做法是让公司充分披露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存在哪些关联,让投资者判断。
第二个问题:上市公司向外输送利益是绝对禁止的。但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目前监管中并非严格禁止。如上市公司无偿占用大股东的厂房等,监管部门也并非不允许,大股东自愿给上市公司的,没有理由去阻拦。但关联交易不公允的话,首先从会计上讲有些情况下是不能计入损益的,而是计入资本公积,如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由于面临退市的风险,经常会通关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形式来增加利润,避免退市风险,这种情况监管部门还是会调查的,有虚增利润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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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6 10: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可以看看青鸟华光的相关公告,就是年底为避免退市风险高价卖出了资产,实现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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