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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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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20: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承销与发行》考试教材第77页倒数第2段:

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这是一个禁止性要求

而第170页创业板发行条件中(倒数第3段),措辞是“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后者是否与前者矛盾?

或者说,如果出一道题,下列构成申请发行障碍的----A公司申请创业板首发上市,按公司章程规定,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独立董事认可的情况下,合规地通过决议,为控股股东提供了担保---这是否构成障碍?

参照第77页,则构成障碍;参照第170页,则不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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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main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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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23: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ermain 于 2009-9-13 23:18 编辑

首发办法和创业板办法规定都是“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拟上市公司不得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实践中有担保的都是清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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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0: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意见。
拟上市公司可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只要不违规即可。规指的是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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