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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2014年1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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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21: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

证监会公告[2014]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4号

     为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监管,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12日

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5号),为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监管,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中国证监会将对发行人的询价、路演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过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中止其发行,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主承销商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二、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风险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风险公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二)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应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所属行业,并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参考依据。
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过程进行抽查。发现网下报价投资者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禁止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询价。主承销商允许不符合其事先公布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的,中国证监会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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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22: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将对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过程进行抽查。发现网下报价投资者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的,-----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这个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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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09: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过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中止其发行,唯一有点实际操作可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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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2: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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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2: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操作起来困难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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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08: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管的初衷固然是好的,但是违背了三中全会所定的基调“去行政化、简政放权”。政府监管与放任主义市场经济的平衡原本就是现代宏观经济的核心,在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之前,即便是“试错”也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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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6: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措施不少,目标只有一个——发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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