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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请教:拟上市公司新股东和旧股东实际为一个人,不进行披露有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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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3: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分请教:一家拟上市公司2012年做过一次股权转让,由A转让给B,同时A的总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也转让给B,实际A、B为同一人,但身份证不同,股权转让从面上也看不出是一个人,但从公司内部文件上能看到股东会决议以及员工面试表有两人签字的情形以及在A没转让给B之前,B就在文件上签字的情形,该种情况下如果把两人作为兄弟处理有没有法律风险
发表于 2014-1-17 09: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行啊。实事求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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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09: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不说,这简直是一个笑话。这形势下还能提出这样的建议,胆子是有多大,不想混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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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4:24: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做目的何在?想必有些猫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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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6: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虚假记载,如果东窗事发,就不必再行业内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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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15: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然造假啊,肯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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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0: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如去派出所出个证明,两个身份证实际是同一个人,注销掉一个,把一个人有两个身份证的问题规范掉。而且现在公安部在推人像识别系统,这样的有两个身份证的情况最终也会被查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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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1: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怕内部人举报,很危险,还是早认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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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3: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不要冒险,保荐机构参与造假问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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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4: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哥们,你太牛了!但是,这个绝对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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