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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反收购,去年保代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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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8: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上市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会下列行为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是:
A、提议修改章程,规定董事任期三年,中途不得更换
B
在协议收购的过渡期内,出售、处理上市公司主要资产
C、认为收购价格偏低,向大股东提出建议拒绝收购

D、向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


个人认为正确答案是A、C。
B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D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不知上述理解对否,请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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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 +1 +15 收起 理由
wushikong + 9
germain + 1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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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22: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A为什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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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0 22: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A应该是反收购的毒丸计划常用的方法之一吗。而且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有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不知理解正确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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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09: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如果A加上条件的话就对了,加上如果董事不存在法律不允许担任董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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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9-22 10: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A选项,提议修改章程,规定董事任期三年,中途不得更换,是对公司法赋予股东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的剥夺,是对公司法赋予股东大会职权的剥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三年,这个没有问题,不违反公司法。但中途不得更换,有违公司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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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11: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有董事会3年内不得更换,属于“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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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6: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ushikong 于 2009-11-11 21:55 编辑

TO:dale
A、提议修改章程,规定董事任期三年,中途不得更换
公司董事会仅仅是提议修改章程,能不能通过还得看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权还是在股东大会的手里。所以说董事会是有提议权的。所以对于董事这一提议行为时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键是规定“董事任期3年,中途不得更换”这一议题内容是否违背法律法规。
按照对公司法的理解,如果董事在任期内出现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事项(公司法147条),公司必须解除其职务。从这里看,也就是说这一提议的内容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所以即使通过了也是自始无效!

这又衍生出了一个问题:董事会通过决议将违法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违法?
虽然没找到具体法律条文,但是我觉得有问题。高人再找找!

所以此题答案我倾向于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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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1-11 16: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应该是C,
A,涉及违反“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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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7: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TO:dale

刚才又想了想,你的理解是正确的,提案剥夺了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力,所以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而是违反1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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