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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的项目负责人是否一定是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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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1 09: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规定,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经历。

关于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经历是不是一定要是协办啊?

发表于 2014-2-21 09: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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