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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东人数200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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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4 02: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纵观新三板所有法规,未明确已挂牌公司经过转让(包括定向或公开)后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是否需要申请证监会审核?
已仔细看过所有法规,规定不明,求教相关规定?

《非公办法》第32条,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证监会网站相关问答:对于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导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也不再需要重新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这个问答不是正式规章,求相关正式法条)

1、上面两条似乎矛盾,已挂牌公司通过定向转让或公开转让超过200人的,到底如何申请?
2、一家不挂牌股份公司定向转让股票导致股东超过200人,是否向证监会申请?案应该是:向证监会申请



谢谢




发表于 2014-7-18 11: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矛盾,非上市公众公司分两种,一种是定向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另一种是公开转让的。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也就是说第二种公众公司应该理解为“新三板”挂牌公司。
上述需要报证监会审核的公司属于第一类公司,即定向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而非第二类(挂牌公司),故不需要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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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10: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刚挂牌的圣泉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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