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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所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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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 11: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A公司属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中国家持有20%的股权,A公司为B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30%,现A公司欲转让其所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权,请问需要履行评估、进场交易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吗?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界定A公司转让所持B公司30%股权为转让重大财产的,则依照相应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即可,其中A公司国有股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但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又未具体划分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按照规定,评估和进场交易又是必须的。

请问这一块现在应该如何把握?
发表于 2014-3-5 16: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适用。转让和评估都适用于国有控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均强调“子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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