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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信息披露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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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10: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五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根据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其他关联交易”均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而不管挂牌公司的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自行规定。第二,若挂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以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不同比例,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此时若发生一笔“其他关联交易”,但占比较小,是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还是按照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请了解的人解释下。谢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9-7-2 11: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八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已经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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