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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超200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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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18: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东人数超200人法律问题剖析及解决路径
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股东人数超200人问题一直是证券、公司层面实务操作中一大难题。此问题如何解决一方面关系到监管者如何监管历史上形成的以及未来有可能超过200人的企业,也关系到如何将以往违法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清理的问题。除此之外,监管者更需要关注到,要将股东人数灵活化放开,才能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2012年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将纳入监管范围,2013年12月26日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决定修改了上述《非公办法》,并就超过200人的公司相关问题出台一系列细则,标志着超过200人的公司监管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超过200人问题进行剖析,并明确实务操作上的相关问题。
一、“200人”问题的历史沿革
1994年国家体改委下发《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后,具有中国特色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不再出现,但也因此存留下一大批存在内部员工股的企业。证监会对这批企业的上市,持放行态度。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其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发起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两种,没有提到定向募集,大量的定向募集公司被置于无法律依据的进退两难境地,定向募集制度一时失去了法律依据。但是,94版《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在当时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是合法的。直至2006年《公司法》修订,区分了普通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超200人”问题又被重点监管。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也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视为公开发行,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一规定也视未上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为违法。
目前超过200人的“问题公司”主要分以下五种:一是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二是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三是委托个人持股,其质上还是一种‘以一拖N’的代持方式”;四是信托持股,这种类型的案例较少;五是其他因公司不规范增发和股转导致超过200人的情况。上述几类情况由于受公司法等法律所限,200人问题一直影响这些企业的进一步经营、并购重组、上市等进一步发展。
200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这一规定直接确立了股东人数超过200的非上市公司的违法地位,但此类公司因股权历史原因及现状复杂,采取回购等清理方式将股东人数缩至200人以内困难巨大,绝大多数企业不具备操作性,违法状态只好一直存在。
二、“200人”新的解决途径和最新政策解读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可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2013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明确将超过200人的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并且配套出台了一个关于超200人公司的监管指引及两个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目录。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都明确了超200人企业的监管方式和流程。
超200人公司,满足证监会相关要求的,可以在获得证监会前置行政许可后,可申请公开发行股份并在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而具体流程如下:
1、      超过200人的企业选择专业中介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完成股份的梳理确权工作,并按要求准备报予证监会的相关文件;
2、      证监会受理材料并按程序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反馈;
3、      证监会出具行政许可;
4、      选择交易所公开发行转让或者登陆新三板进行挂牌公开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向证监会提供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三、新规出台的意义及建议
证监会本次专门针对超200人相关文件的出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解决公司商法领域这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弥补了实务操作中相关不足;相较于之前《公司法》、《证券法》对于超过200人企业“一刀切”认定为不合法状态的做法,新规出台给了企业一条规范合法的道路,更有利于企业、经济的发展;同时,本次新规对于历史上超200人的公司进行区别对待,对于超募企业,只要确权能够达到一定比例(创业板需达到90%、新三板达到80%即可),特殊情况有相关政府文件即可以通过行政许可纳入到监管范围。另一方面,如果超过200人企业不通过该种方式正式纳入监管,那将会成为监管者清理的对象。
四、选择登陆新三板是超200人企业规范、发展的最优路径
目前“新三板”已经实现全国扩容,全国挂牌企业数量超过600家,基本实现了全行业、全国范围内覆盖,交易系统正在测试准备上线,转板、优先股政策已经得到证监会官方确认并加紧出台细则。未来新三板还将借鉴美国纳斯达克设置分级交易管理,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企业融资要求。因此,新三板无疑是超200人企业能够选择的最优资本平台。
另,在程序和时间上,证监会的行政许可所需要的文件与挂牌新三板所需要的文件大致相当,因此直接在得到行政许可同时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可以省去大量的成本的时间,还可以盘活企业的股份,将一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股份拿来吸引投资者,增强企业实力。诚然,最重要的是,企业要选择专业权威的中介机构进行辅导和材料申报,以协助企业从整个股权架构、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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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22: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请问“本次新规对于历史上超200人的公司进行区别对待,对于超募企业,只要确权能够达到一定比例(创业板需达到90%、新三板达到80%即可)”,确权达到一定比例是什么意思,就是说代持的要解除代持,显名股东要达到的比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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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6 17: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nanguazhou 发表于 2014-3-15 22:58
楼主,请问“本次新规对于历史上超200人的公司进行区别对待,对于超募企业,只要确权能够达到一定比例(创业 ...

首先代持是一定要清除的,然后按股权确定比例达到这个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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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6 21: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公司法直说发起人是2-200人,没说股东是这个限制范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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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2 21: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权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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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4: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准备注销,但是公司存在股权代持,还原后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超过200人,此时,是否需要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审批后才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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