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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1曰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对老股转让新规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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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2 00:2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规定以募投项目确定募集资金量,而超过项目需求部分则要求老股转让,而现在新变化:一是不仅可以用于投资项目,也可以补充流资或偿还银贷;二是允许部分超募;三是老股转让数以配售中自愿锁定一年以上者所获配售数为限。其中引出三个新问题:一是可否没有投资项目而全额补充流资或偿贷(指非金融机构);二是超募有没有具体限度;三是老股转让与配售自愿锁定挂钩,本意是转嫁老股限售义务,但如没其它安排谁愿多锁,除非有私下利益交易,或者配售时有优先或分级待遇,管理层是否允许?
在项目目前操作中带来两个考虑:一是初审企业是否改变募投安排;二是重开股东大会修正发行方案中老股转让内容。
个人意见为:募投项目变化和修改发行方案都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程序,约需一个月时间,而相信目前再审项目基本都材料准备好了,年报已出具,相关两会程序已走完,募投和发行方案各方都沟通完毕,如重新修改,不仅需要程序时间,还要重新浪费人力物力沟通协商,没有必要。另外,老股转让新限制应该与老方法没有冲突,只是新增限制,应该不用改方案,而在实际发行时遵循即可。
另外,大家年报补充稿报了么?新意见出来后是否可报?是否都等传说中的新格式指引出来再报?会里有明确意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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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3 14: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字表述上还是有冲突的吧,之前的发行方案肯定有一句“若发行募集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金额,则老股转让”,现在这句得删了啊,不重新开个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还是有点奇怪吧
至于材料受不受理,同等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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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3 19: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政策允许适度超募,是指你可以超,但公司坚持说我就是不超,超了就老股转让,也不违背规定。所以,如果公司及公司股东依然同意超募就老股转让,是可以不用重开两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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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1: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要看老股是否有发售意向,如果有的话,还是可以保留之前做的方案,但发行时得保证有相应数量的自主配售新股自愿锁定12个月以上,增加了发行的难度。
2、如果老股没有转持意向,我目前的思路是不需要重新开会改发行方案,还是沿用最早的发行方案,根据募投项目的监管问答,把内容调整增加:募集资金超过募投项目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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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4 22: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沿着上面的问题,追问一下:如果还没开年度会议、在审企业正常不会出现超募、适格老股东无转股减持意向,基于3月21日的政策,是否就不用修改老股转让政策出来之前的最早的发行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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