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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 13: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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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有点模糊,所以发上来听大家的意见。后来查看了证监会对(张野)的行政处罚和证券市场禁入是分开的,是不是可以认为证券市场禁入不属于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野)[2009]21号
当事人:张野,男,1962年11月出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原基金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锦绣花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野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述了有关意见,未提出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我会决定:
一、取消张野的基金从业资格;
二、没收张野违法所得2,294,791.90元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张野)〔2009〕12号
当事人:张野,男,1962年11月出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原基金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锦绣花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野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述了有关意见,未提出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我会已对张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张野的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张野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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