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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涉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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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5: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设A公司由自然人甲、乙共同实际控制(甲、乙系父子关系,分别持有80%、20%的股权),B公司由自然人甲100%全资控股。请问:(1)在前述情形下,若甲拟将所持的B公司100%股权以低于账面净资产的对价转让予A公司,是否属于《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转让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中的“正当理由”,是否存在被核定征收的税务风险?(2)若A公司系由甲100%控制的公司,甲将B公司100%股权转让予A公司时,是否可以以象征性对价转让?(3)若甲拟将所持的B公司100%股权对A公司进行增资,那么,在B公司的股权发生评估增值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向B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税?

针对问题(3),有说依据文件国税发[2008]115号文已在税总内部撤销的,也有说地方税务机关仍比照办理的,莫衷一是。

从法条到法条估计是论不出所以然了,请有相关操作经验的大拿们不吝赐教。谢谢!
发表于 2014-3-26 12: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父子关系的话,比较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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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5: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近亲属之间转股权也不收所得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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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20: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 2010年2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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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9 09: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近亲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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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9 15: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近亲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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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0 11: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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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2 20: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哈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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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3 19: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提的问题是自然人甲将其所持有的公司B的股权悉数转让于甲与其子共同控制的公司A,而不是直接转让给其子,恐怕不适用于国税2010年27号文中所提到的“正当理由”。被核定征收的风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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