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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挂牌公司的法人股东自身出资不实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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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8: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挂牌公司A的法人股东B(原为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给C公司,目前为30%的参股公司,C公司是控股股东了)对A的出资方式为无形资产出资,现该无形资产出资存在虚高的情况
挂牌公司层面,决定用现金增资再将无形出资部分减资,这种操作存在一个问题,无形资产出资全部都转让给C公司了,现在是C公司现金增资再减资,那么原来B公司的出资不实由C公司补实,是否合适?这种补实是不是说明C公司受让B公司的股权时,未支付对价?
B公司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是B公司的自然人股东X对B公司出资形成的,那么在B公司层面实际上也是出资不实,那么需不需要也进行处理呢?如果处理,X仍想用无形资产(专利)置换,那么这个专利出资实不实又是不好判断的事情,这样处理是否可行?
请各位大侠给点意见,先谢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3-26 18: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B公司已经使用虚高的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抵扣,这个情况对处理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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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9: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方法不妥。1)以无形资产出资是B,需要重新补足也应该是B的责任。2)C受让的股权是A的整体的部分股权(同股同权),不能或没法去鉴定受让的就是无形资产形成。3)如果增资的金额足够补足,就直补足。尽量不走减资程序。B是挂牌的股东,他的不规范不是挂牌核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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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21: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如果C公司本来也是挂牌公司的股东,由其补齐出资也是可以的。出资不实的责任本来就是连带责任。当然最后C公司替B公司出资的这笔账还是得想办法抹掉的,想个合理解释也OK吧。

这种补实与股权出让对价完全是两个法律关系,毫不沾边啊。

B公司是挂牌公司股东不用多管,同意版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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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23: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C公司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如果C公司自身股东也愿意承担该项补足资本的责任,不足后挂牌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存在问题了就OK了吧,至于后边两个事项同意4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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