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挂牌企业东安液压,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第一大股东A持有公司 35.60%的股份,未达到控股比例,故公司无控股股东。由于A为公司创始人之一,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多年来的生产经营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除A之外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 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故公司实际控制人为A。
本人看不明白这个认定的法律逻辑。
根据《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 条规定:“(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持股是否达到50%,并非认定是否控股的唯一标准。公司法里面很清楚,不足50%,但对公司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可认定为控股股东。东安液压一方面说因为没有达到50%,因此不是控股股东,一方面又说其虽不足50%,但足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认定实际控制人。自相矛盾啊。主办券商也是大投行,鄙人知识不够,谁能看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