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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新公司法--股份公司募集设立仍需要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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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7: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公司法修订后,发起设立的公司都不再需要验资。但是新公司法 第89条、92条规定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必须验资。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申请书;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该条旧公司法在此处有“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修订后删除了,说明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是不需要验资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弱弱地问一句,这是基于什么样的想法,募集设立股份公司需要验资,而发起设立可以取消呢?
发表于 2014-4-12 22: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公司法对募集一直从严要求的,可能考虑募集涉及人数多吧,且人员不确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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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2 23: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不鼓励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意思,实务中现在你还能看到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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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3 17: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说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然采取实收股本制,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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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6: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公司法里头规定只有募集方式设立的才要验资,其他都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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