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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改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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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5: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拟挂牌企业A公司,目前已完成股改,券商质评阶段。A公司股改前存在代持问题,甲股东代70多个职工持股,准备通过转股解决代持问题。当时与当地工商沟通的结果是:鉴于有限公司转股股东不得超过50人限制,转股未单独审批,而是将转股文件与股改文件一并报工商审批。目前,A企业已经完成股改,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问题来了,券商让我们律师解释转股与股改同时进行的合法性,谁前谁后问题,毕竟要是先转股的受制50 人限制,而要视为先股改后转股的话,又受制股份公司发起人一年不得转股。如何更好解释该问题??我们认为,代持的解除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股改即有限变股份的临界点上转股,不应视为对有限公司50人股东的突破,当地工商局已经确认转股与股改事项并出具营业执照,不会对本次挂牌产生不利影响。各位有何高见?
发表于 2014-4-22 22: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解释为:70多人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与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共同设立股份公司、这70多人不是有限公司股东,也没有体现在有限公司股东名录上,转让股份的同时进行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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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22: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另一种解释:先股改后恢复股东本来面目,即解释为股改后,A将代持的股份恢复至真实股东头上,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转让,签署的不是股份转让协议,而是类似股东显名备忘录的东西,所以不受一年的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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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08: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首先核心问题在于是否涉及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即可能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限制,而是否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机关在于工商主管部门,如果已经完成股改,并取得了当地工商主管部门认同,已大大降低了该问题的法律风险。
中介机构的解释,理解应该如实披露,即以前存在代持行为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过50人,但目前通过原实际股东以持有公司的权益作为对股份公司的股东出资,从而彻底消除了代持行为,实现股权上清晰,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可能会取得监管部门的理解。
个人认为,从操作的角度,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时,可以通过设立持股公司解决股东人数的问题,可能更好的消除该风险,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另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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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1: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suns2928 发表于 2014-4-22 22:48
可以解释为:70多人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与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共同设立股份公司、这70多人不是有限公司股 ...

楼主的建议不行吧,如果共同设立的话,那股份公司依法存续2年的要求如何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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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1: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楼主,现该企业是否已成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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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0: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bukuboy 发表于 2015-1-19 11:28
楼主的建议不行吧,如果共同设立的话,那股份公司依法存续2年的要求如何达到?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是否满2年应该看是否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与发起人无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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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4: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len2425 发表于 2015-1-21 00:33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发起人就是原股东,可以股改同时引入新股东吗?但是70人股东作为发起人股东怎么体现实际出资呢?
既然工商股改变更已经完成,顺着工商局的意思解释就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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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4: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是哪家?已经挂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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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15: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的参与,统一回复下大家:目前该企业已经成功挂牌:安达物流(831159),就该问题的披露信息如下:
股权代持的解除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完成,鉴于有限公司阶段股东人数不应超过50人,经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沟通,该局建议在公司股权转让同时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上述变更事项完成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2月21日向股份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诺认为,股权代持关系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解除,并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程序一并完成,彻底消除了股权代持关系,以实现公司股权清晰,该解除方式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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