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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董事总经理二审终审犯贪污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是否构成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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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1: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公司大股东董事总经理二审终审犯贪污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是否构成上市障碍,谢谢各位。
公司法、首发办法、三板规定,有明文“判处刑罚”,才禁入。免于刑事处罚是否不会有实质障碍。
但因为被判贪污罪,是否在审核中灵活从严把握?
发表于 2014-5-4 13: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其他条文类似。

分析:
刑法分定罪和量刑,如果不能对行为人定罪,自然不存在量刑问题;被处以刑罚,必定行为具有违法性,侵犯了刑法值得保护的利益,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抑制乃至预防犯罪。
你说的免除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可以理解成:行为认定为犯罪,只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侵犯的法益较小,而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一种处罚。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范中对这些内容的规定,并不是指向刑罚的执行,而是指向违法行为,即行为人施行了违法行为,触犯了刑罚保护的利益,为避免行为人再次做出同样的违法行为,而规定多长时间不得担任董监高的规定,这时预防犯罪的规定。
我个人认为,应当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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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4 13: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zjuxu 发表于 2014-5-4 13:14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因贪污、贿赂、侵 ...

感谢版主。
但不知道实务中是否有相关案例可以借鉴。IPO或者三板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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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4: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yxia 发表于 2014-5-4 13:47
感谢版主。
但不知道实务中是否有相关案例可以借鉴。IPO或者三板都可。

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内,没有看到,但是不代表没有。

另外,实话实说,新三板的技术含量有限,做新三板的和做IPO的投行人员及审核人员,水平(或者说是态度)不是同一层次的,建议找资料还是从IPO招股说明书或者法律意见书(主要是补充法律意见)上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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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4 14: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zjuxu 发表于 2014-5-4 14:07
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内,没有看到,但是不代表没有。

另外,实话实说,新三板的技术含量有限,做新三板 ...

谢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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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8: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处贪污罪,未满五年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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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4: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不构成障碍,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人员限制情形。
原因在于:
1、免于刑事处罚不属于处罚;
2、免于刑事处罚不存在执行期满的问题,因此,“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这一条是永远无法实现的。
另外,作为中介机构,作严格理解,大部分时候是越俎代庖,缺乏服务意识,缺乏客户本位,缺乏创新意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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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2: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从严把握,以宣告罪名成立之日起五年后方可担任董监高。股东身份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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