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比分析 创业板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支持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即推出了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证监会还允许上市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创业板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范围除了对原前十名股东的发行外,还包括发行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员工、已确定的战略投资者等)。 创业板再融资的发行条件包括,最近二年盈利;最近二年按规定实施现金分红;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会计基础、内部控制规范、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五分开”等六个一般条件。另外,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不需要锁定,可以直接上市。创业板再融资可以接受保留意见(但不利影响需消除)。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对净资产收益率作要求。创业板再融资要求提供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差异与主板及中小板适用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区别: 发行证券的条件:一般规定 主板(中小板)再融资要求最近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分红达标,创业板再融资要求最近二年盈利、最近二年分红符合章程,且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免于适用盈利要求; 主板(中小板)再融资要求要求财报不能被出具保留意见,创业板再融资可以接受保留意见(但不利影响需消除); 创业板再融资强调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资金大股东占用; 主板(中小板)再融资要求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需要量,创业板再融资要求前次募集资金按预期基本使用完毕; 公开发行股票 主板(中小板)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不对净资产收益率作要求; 非公开发行股票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主板(中小板)为不超过十名);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不需要锁定;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12个月限售;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也要求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而主板(中小板)要求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免于适用最近二年盈利的要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创业板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要求净资产收益率(主板(中小板)为6%)、未限定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占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比(主板(中小板)为40%)、为要求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一年的利息; 创业板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限定最长期限(主板(中小板)最长为6年); 创业板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要求提供担保; 创业板未规范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发行程序 创业板再融资股东大会不再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进行决议(但要求前次募集资金按预期基本使用完毕);创业板再融资要求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创业板再融资要求提供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创业板可小额快速定向增发: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适用简易程序(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创业板可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创业板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范围除了对原前十名股东的发行外,还包括发行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员工、已确定的战略投资者等;创业板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不得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信息披露 创业板再融资信息披露强调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 创业板再融资要求披露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创业板再融资不要求在报刊披露信息; 强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盈利预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负责;注册会计师不对盈利预测的实现负责,未勤勉尽责的,方承担责任。 二、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比分析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主要差异 |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 强调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 |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要求保荐机构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发行条件;并增加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国发〔2014〕17号”) |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强调证监会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做判断或保证,投资者风险自担 |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2008]第57号):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免于适用本条】;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 对相关条件进行了体例重整, 简化其他发行条件; 主板(中小板)再融资要求最近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分红达标,创业板再融资要求最近二年盈利、最近二年分红符合章程,且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免于适用盈利要求; 主板(中小板)再融资要求要求财报不能被出具保留意见,创业板再融资可以接受保留意见(但不利影响需消除); 创业板再融资强调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资金大股东占用 |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 主板(中小板)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不对净资产收益率作要求 |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主板(中小板)为不超过十名) |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不需要锁定;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12个月限售 |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体现在一般规定中;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也要求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而主板(中小板)要求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 |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免于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免于适用最近二年盈利的要求 |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规定。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 创业板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要求净资产收益率(主板(中小板)为6%)、未限定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占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比(主板(中小板)为40%)、为要求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一年的利息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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