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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5 18: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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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B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9日整体变更为B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股本1400万股。2013年8月16日,B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全体股东同比例减持股份,公司减少注册400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本1000万股。2013年8月21日,张三向董事提出辞去董事职务。2013年8月24日,B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张三辞去董事职务,选举李四为新任董事。至2013年9月17日B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未发生过变化,公司挂牌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股东性质 出资方式 股东地位/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股东 货币出资 控股股东 6,000,000 60%
张三 自然人 货币出资 —— 1,500,000 15%
李六 自然人 货币出资 董事 1,000,000 10%
李七 自然人 货币出资 —— 500,000 5%
王五 自然人 货币出资 董事 500,000 5%
王六 自然人 货币出资 监事 500,000 5%
合计 10,000,000 100%
则对B公司股票解除转让限制情形分析如下:
1.至挂牌之日B公司已成立一年以上,且期间股权结构无变化,则2013年9云13日公司挂牌之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其所持股份可转让三分之一,即可转让股份数量为2,000,000股,其余4,000,000股受到转让限制。至此,B公司各股东2013年9月17日解除转让限制的股份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 股东地位/职务 申请解除限售数量(股) 尚未解除限售数量(股)
1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6,000,000 控股股东 2,000,000 4,000,000
2 张三 1,500,000 —— 0 1,500,000
3 李六 1,000,000 董事 250,000 750,000
4 李七 500,000 —— 500,000 0
5 王五 500,000 董事 125,000 375,000
6 王六 500,000 监事 125,000 375,000
2.2013年8月24日B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张三辞去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第142条之规定,张三所持全部1,500,000股股票于2014年2月24日方可解除转让限制。
3.在公司挂牌后至挂牌满一年之间,王五将其所持有的100,000股通过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给王六。转让后,王五与王六所持公司股票分别为400,000股、600,000股。鉴于王五在转让股份后尚持有25,000股(125,000股-100,000股)可流通股,而在转让股票完成后,王五应当持有的解除转让限制的股票数量应为100,000股(400,000股×25%)。因此,在2014年9月17日公司挂牌满一年之时点,王五可申请解除转让限制股份共计75,000股。
则在公司第二批解除股份转让限制的情形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 股东地位/职务 申请解除限售数量(股) 尚未解除限售数量(股)
1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6,000,000 控股股东 2,000,000 2,000,000
2 王五 400,000 董事 75,000 300,000
股份转让完成后,王六持股600,000股,受限股份总额应为450,000股(600,000股×75%)。而在其受让股份前,其所持受限股份总额为375,000股。因此,在2014年9月17日公司挂牌满一年之时点,新增限制转让股份数量为75,000股,具体明细如下:
股东 职位 持股数量 本次转让限制登记股份数量(股) 尚未解除转让限制登记股份数量(股)
王六 董事 600,000 75,000 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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