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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国有产权转让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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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5: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背景如下:公司的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其中合共约有15%的股份由国资控股的股东(主要有两家)持有。2008年的时候,母公司把公司出售给一个无关联自然人,出售相关的决策与审批程序均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执行,价格公允已经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认可;且公司的规模对于上市公司非常小。

问题如下(监管部门反馈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该次股权转让中适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就上述问题,律师也非常纠结,他们查阅了相关的法规,也没有办法就上述公司情况是否适用,或不适用相关国资管理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特别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貌似该问题中的公司属于国有产权,但这是否意味任何国资控股股东在二级市场买入股份的上市公司之后的任何资产或公司转让均须据此履行国资转让相关程序呢?

所以,在此想请教各位,该问题应该如何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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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5: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售前,公司是母公司(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合共约15%的股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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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5: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持股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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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09: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的材料,一是有没有评估,二是有没有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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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10: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4-5-28 09:49
看你的材料,一是有没有评估,二是有没有进场。

是否意味着,有评估和进场,就可以不适用国资转让相关规定?我真的不是很懂,请大侠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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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4: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现在而言,这确实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基因中带有国有成分的情况非常普遍。

通常情况下,地方会有一部省级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条例,他们会就所出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权利的企业)授权处置几级以内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通常为三级以内。

如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二)研究审议所属二级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及三级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或批准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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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15: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cpyang 发表于 2014-5-28 14:57
就现在而言,这确实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基因中带有国有成分的情况非常普遍。

通常情况下,地方会 ...

是啊,如果是控股的到是好说。这例子中的参股比例也不高,国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也只是个小股东,转让资产是全体股东按照章程授权董事会的作出的决议,国资股东就算持异议也不能在股份公司中拥有一票否决的特权吧。所以,真的很纠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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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8: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混合所有制搞起来这些问题都会有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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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09: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显然,你们的律师在做这个项目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按规定,涉及股权转让的项目,如果转让方是国资(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或含有国资成分(国资不控股)均需进场(具有国有资产交易资质的股权交易所,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每个省,甚至某些地级市都有)交易。进场交易视情况确定交易方式:转让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必须挂牌竞价;转让方如果是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可采用协议交易方式。就你陈述的情况来看,应该进场,交易方式可采用协议方式交易。你现在的问题是,交易已经完成,不可逆转。解决的思路可借鉴ipo的一般做法,即让省级以上的国资部门出具交易没有造成国资流失的证明(《国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国资的流失),同时,请具有国资交易资质的评估师事务所对交易的股权价值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然后律师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大致的意思是,本次交易虽没有履行国资转让的程序和手续,但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本次交易对【】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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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12: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下,国资的规定真的很麻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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