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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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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0 13: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否还适用?




发表于 2014-5-31 10: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2012年的税法教材中,处理方法仍然按照楼主的所述进行规定的,暂没发现与之冲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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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31 15: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guanzist 发表于 2014-5-31 10:58
至少2012年的税法教材中,处理方法仍然按照楼主的所述进行规定的,暂没发现与之冲突的规定。

谢谢。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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