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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与股权激励与能否同时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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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8: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

关于题述,

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二条第2点: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3点: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 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2.但是,证监会网站在2013年10月18日问题解答,又说股权激励计划与重大事项“不相排斥”,具体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年10月18日                                                 来源:

问: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可否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 日内,可否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
答: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服务实体经济,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与股权激励计划不相互排斥。


大家是什么意见?如果两者时间可以交叉,有案例么?我们也在查。

请有经验的大侠不吝赐教。多谢多谢!

:)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6-9 15: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节约决策成本啊,实施的时候时间又不太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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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16: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见澳洋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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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0: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们啊,我一直在找相关文件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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