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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提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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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6: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提名,一般操作,是股东提名,然后差额选举,但找了很多法律法规,只有零星的规定:
1、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2、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希望大家补充。
发表于 2009-12-8 22: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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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00: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3%股东有提案权,应包括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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