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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业竞争的认定(加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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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11: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大神,如果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同一人,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分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两个不同的中类,是否算同业竞争。实际上就是652和654,这两个行业能否认定为同业?加急,请大神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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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4-6-9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光看分类吧,实际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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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16: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应该把握实质,看两家企业存不存在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就要处理。经营范围是否重合,不存在或者可以解释的,如实披露就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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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3: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只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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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5: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了看中类的分类,好像应该不会构成同业竞争,具体还是说一下行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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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21: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652与654应该很相似,关键还要看2与4是否有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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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5: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质重于形式,只看分类,无非是想用分类不同作为不竞争的依据,但实际上是不可以以此判定是否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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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11: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拿营业执照看,主营业务是否有重合,如果又重合哪怕没做都算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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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11: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过会的 亚邦染料,处理思路供您参考:
一、背景
集团旗下有亚邦染料(发行人)和亚邦颜料,分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64中类下的2643、2644两小类。
二、招股书论述思路
1.论述染料与颜料的区别(从原材料、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至产品自身性能、下游客户、人员配置等方面),主要目的是说明:不存在上下游或其他的互相依赖关系;业务与管理是分割的;利益是独立的。
2.行业协会从专业的角度出具《关于染料行业与有机颜料行业有关情况的说明》,佐证上述论述。
3.承诺
三、对LZ的建议
从LZ描述看,食品饮料零售与文体器材零售,如好的便利店与迪卡侬,之间的差异,在供应链、客户群、业务模式、利益依赖等方面,都是巨大的。因此,论述起来,要比亚邦舒服多了。
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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