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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860|回复: 8

关于同业竞争(加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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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11: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大神,如果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同一人,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分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两个不同的中类,是否算同业竞争。实际上就是652和654,这两个行业能否认定为同业?加急,请大神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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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6: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认定的话论证理由就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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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3: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各个角度论证不是,中介机构发表意见,更改模糊定义的经营范围,交待客户、供应商完全不同,两公司的独立性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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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0: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如果,两家公司的股东完全不同,但是是亲属关系,而且经营范围相似呢?这个算是同业竞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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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1: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sangxg 发表于 2014-6-12 10:39
那如果,两家公司的股东完全不同,但是是亲属关系,而且经营范围相似呢?这个算是同业竞争吗

会计准则36号第四条
。。。。。。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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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1: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同业竞争不应单纯仅从细分行业来判断,还应从两个企业在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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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2: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abeny 发表于 2014-6-12 11:00
会计准则36号第四条
。。。。。。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 ...

sorry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二十六条不包括4l所述情形
但是实际怎么看 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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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4 11: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往经手案例,都是选一个当挂牌主体,吸收合并(或者股权收购)另一个,来解决同业竞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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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1: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abeny 发表于 2014-6-12 11:00
会计准则36号第四条
。。。。。。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 ...

哦,这样啊,我明白了。谢谢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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