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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关于并购信息披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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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9: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的“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三十八条  收购人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
(一)每个月买卖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二)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我想问的是其中提到的”事实发生之日“的是怎么定义了,是以要约签定的日期为基准日吗?


望各位大侠帮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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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4 14: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应遵 循如下原则:
(1)协议转让、收购的,在达成转让、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其中共同 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在达成出资协议之日起 3 日内;(2)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 的,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 3 日内;(3)行政划转的,在获得 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 3 日内;(4)司法裁决的,在收到法院就公 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起 3 日内;(5)继承、赠与的,在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6)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 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议之日起 3 日内。
这里还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从法律上来讲,上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是指包含了当天的 3 日内。如果条文中用的是‚事实 发生后 3 日内‛则指不包含当天的之后 3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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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4 14: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hnyj 发表于 2014-6-14 14:37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应遵 循如下原则:
(1)协议转让、收购的,在 ...

信息披露的“事实发生之日”与报告中确定买卖股票查询的时间期间倒推起点是一致的。我实际操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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