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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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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5 10: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4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A、对金额>3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后,提高董事会讨论;【是或还是且】
B、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时,1/2以上独董发表意见,提交董事会讨论;
C、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D、董事会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这题的答选AB对不对。个人认为证券法里特别职权只有6项,包括AB,CD应该是发表意见属于义务,请高手看法
发表于 2014-6-15 20: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去研究赶脚有点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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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5 20: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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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5 21: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B正确
3.5.2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果是创业板则“重大关联交易【没说标准】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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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5 21: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A是5%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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