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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跨省重污染由总局核查还是由省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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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6: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办[2007]105号文说,"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可是,在环办[2011]14号文中提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此外,在环办函[2011]158号文中提到,“涉及跨省生产经营的,由提出核查申请公司的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

真心求教,现在跨省重污染行业的环保核查,到底是由总局负责主核查还是由省局负责主核查?有最近做过跨省重污染行业项目的朋友能说说吗?谢谢!
发表于 2014-6-17 14: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抠字眼理解: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由环保部;
未列入以上行业的为省级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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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uyao + 3 + 2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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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22: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跨省经营的重污染企业需要省环保厅出具一份环保核查意见,然后企业将环保核查申请和省环保厅出具的核查意见等文件上报国家环保部,国家环保部核查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环保核查文件。

点评

实际就是这么操作,解释非常到位!  发表于 2014-7-2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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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uyao + 3 + 2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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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5 10: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就是这么操作,楼上解释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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