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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不超40%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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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2: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资委要求“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请教各位做过项目的大侠,这句话该如何理解?

例如某公司“股权激励草案”于2008年公告并授予,经过两年行权限制期自2010年开始(2010-2012年)行权,某国企激励对象2007年薪酬100万(含股权激励收益),按照上述规定,激励对象这几年下来的股权激励总收益最多只能有100万×40%=40万?

还是说将激励对象的收益和该对象每年薪酬去比较不能超过40%(比如其2010年总薪酬120万,则当年的股权激励收益不得超过120×40%=48万,2011年总薪酬200万,则当年股权激励收益不超过80万,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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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5: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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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6: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种,含预期收益40%部分,假如原工资100万,那预期收益不能超过200/3=6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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