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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与GP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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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17: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发现很多国有企业在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中都担当GP的角色,如中金公司——中金佳成(GP);中投证券——瑞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P)。              求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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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08: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恐怕不是100%的话不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范围内的,另外也发现在,上市公司成立子公司担任GP的,如很多地产类上市公司,可见规避的方法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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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3: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设立很简单,因为工商局注册的时候,很少特意关注GP的国有性质,但是如果设立后去做pre-ipo就会存在被证监会核查的风险。个人理解GP性质只要不是国有控股,都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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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4: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看是否是国有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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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6: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会不会是国有企业(或其子公司)仅仅只是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呢?管理合伙人可能由其他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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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6: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搞清楚了:国资背景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GP)问题分析(blog.sina.com.cn/s/blog_7aa9ab1e010196zb.html)这里说的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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