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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股份公司的分红规定是否违反同股同权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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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07: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是不是违反同股同权呢?还是例外原则呢?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其他例外的情况呢?

发表于 2014-7-5 22: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这样:
第一种情况,不分配不代表没有权益。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也并不否定股东权利,权利和基于该股权产生的利益仍旧存在,只是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即公司章程),暂不予分配而已,未分配的股利会记载在公司的应付账目里。
另外一种情况是,股份有限公司中有可能有一些名义股份,或则是激励股份,对应利润的分配也并非只是按照股份比例分配那么简单。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约定,是各方股东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同股同权是一个原则性表述。
不知道我的理解对否。思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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