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429|回复: 5

[疑问求答] 资产管理合同保存期是15年还是20年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0-17 20: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

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09年《证券交易》P213,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08年的教材就是20年


到底哪个正确?



评分

参与人数 3 +15 收起 理由
touhangzhang + 3
zenithz + 6
拼命二郎 + 6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09-10-18 15: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其实书上内容印错,答案写错是很正常的事,
大家应该习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4 14: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上述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上述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4 15: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3楼的提醒
的确是出新规则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看来是被废了
不过令我感到不解的是08年出的新细则,为什么06年的《证券交易》教材里就开始写20年了呢?
新法、老法不同规则及教材间都可能会有矛盾的地方,不仔细看还真看不出来,有时候真的很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6 20: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6 21: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惭愧 我还就保存期限归纳了一下呢

看来还是书看的太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5 12:45 , Processed in 1.343676 second(s), 3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