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发了废止75号文的37号文,这里转一个别人的关于75号被37号文替代的影响。
专业∣37号文与75号文的差异——返程投资新规详细解读 2014-07-14 [url=]墨锦鸟[/url]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虽然尚未公布,但是已经在坊间流传。就37号文与75号文的差异,以及在适用中的问题,我们请了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邢玉晟律师(问题交流可发至xingyusheng@junzejun.com)对其差异进行解读。 37号文和75号文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文目的
75号文的目的是“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75号文出台当年有11号文和29号文,这两个文件变相限制了红筹融资,所以紧接着在同一年出台了75号文,所以75号文重点在“规范返程投资”。37号文希望的除了“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还有“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这在文件中都有具体体现。 二、扩大登记范围 一是37号文扩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界定范围,75号文只包括“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目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可转债也是境外股权融资的一种常见变化方式。37号文规定除了“融资”,将“投资目的”且以“境外资产或者权益”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都纳入了登记范围,因为实践中除了上市为目的返程投资设立的公司之外,还有其他目的进行返程投资设立的公司,本人在实践中也见过纯粹债权融资模式以及境外控股平台模式包括返程投资资产的公司,这一类原来不上市没有在登记范围内,其外汇进出境管理相对空白,如果37号文实施,也将被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二是37号文扩大了“返程投资的方式”的界定范围,75号文对于返程投资限定在“并购”,如购买境内企业股权、新设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资产以及通过购买的资产新设外资企业等,37号文除了并购,还包括“新设外资企业或项目”,即在境内虽然没有商业存在的项目也被纳入登记范围,而且新设外资企业不进行并购也被纳入登记范围。 三、减少了登记主体 37号文减少了登记主体的范围,75号文限于境内居民法人和境内居民自然人,而且由于境内居民法人有对外投资程序,75号文虽然规定了境内居民法人的登记流程,但是如何适用75号文在实践中也是模糊的,实践中境内居民法人也是不登记的。37号文虽然规定在法人、自然人之外,还增加了“其他经济组织”也要登记,但是由于37号文明确规定“境内机构”即境内居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所以实际上37号文理顺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登记管辖范围,37号文只限于个人办理登记的规定,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登记适用现有境内机构的规定。 四、明确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程序 由于非上市公司一样面临股权激励的问题,在75号文体系下这部分是模糊和欠缺的,这次37号文对于尚未上市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也都予以了明确,所以未来非上市公司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股权激励也有确定的流程可以操作了。 五、理顺了境内企业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的关系 37号文允许境内企业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对已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另外,明确境内居民可以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境内购汇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者退市。这是“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最好体现。 六、是否处罚就可以补登记? 37号文对于补登记的提法是首先说明理由,外管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决定是否补登记,但是不论是否补登记,被外管局认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给予处罚。所以是否交了罚款就给予补登记也还是取决于外管局的认定。 总体而言,37号文理顺了75号文与外管局其他规定之间的衔接关系,将之前较为模糊的问题给予了清晰的回复,是之前匆忙出台的75号文的进步,也更便利操作;但是由于实际扩大了登记范围,所以究竟其是迈向以登记代替审批的简化管理还是以登记作为审批的扩大管理,还有待于实践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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