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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求转让90年代的划拨土地,以作商业用途,涉及哪些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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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19:18: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要求转让90年代的划拨土地,以作商业用途,并要求扣除费用税金后的收入作6:4分配。请问有无尊循相关法律法规?程序上该如何处理,方能维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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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6 19:19: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政府得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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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22: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听政府的吧,尽最大可能争取自己利益。你划拨地政府有权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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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8 12: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4-7-17 22:41
听政府的吧,尽最大可能争取自己利益。你划拨地政府有权收回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规定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不过实际情况太过于笼统。

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或许只能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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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19: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划拨地,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的,只对地上建筑物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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