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305 维珍创意 股权代持问题: 这家公司也很神奇,一开始披露了股权代持,被股转公司勒令更正了估计,当然最后也上了,处理方式仍然十分神奇。
张秀清持有挂牌公司89.70%股权,其子高利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所以有这样荒唐的结果,是其中牵涉一段股权代持的历史: 北京维珍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维珍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时的股东为高利军和高丽平,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其中,高利军出资990万元,持股比例99%;高丽平出资10万元,持股比例1%。 在公司成立当时,高利军已经取得加拿大国籍,但仍以中国身份证明文件申请登记注册了维珍有限,存在程序瑕疵,为纠正该程序瑕疵,高利军与张秀清于2011年11月20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张秀清为维珍有限的名义股东,代高利军持有维珍有限99%的股权,高利军实际享有该股权投资的全部投资收益和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张秀清不实际享有任何股东权利,除按高利军指示办理相关事务外,张秀清不得擅自对该股权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行使股东权利、转让、质押、委托管理等;高利军有权随时解除代持”。张秀清为高利军之母。 2011年11月30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高利军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张秀清,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同日,上述各方分别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高利军将其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990万元股份转让给张秀清。 2013年7月10日,为彻底解决历史设立程序瑕疵,高利军、张秀清签订了《关于出资转让及代持事项的补充协议》,高利军将所有股权无偿赠与张秀清,并解除代持协议。 对于张秀清所持有维珍公司的股份,高利军的父亲和三位姐姐均承诺放弃继承权,并不会对上述股份、相关权益、收益主张任何利益、权益和要求。 中介机构发表意见认为: 张秀清所持有维珍公司的股份其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潜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对于股权代持协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承认了其效力。但是证监会在IPO的审核中,从来没有对股权代持有过任何的容忍。 其实这个案例的股权代持是一个很简单的行为,是亲属之间的代持,结构比较简单,也进行了相当详细的披露。但是股转公司还是不认可这种代持行为,最后实际出资人只好签了个协议把股权无偿给了代持人。但实际上行使股权权利的仍然是实际出资人。 对于这种简单透明的股权代持行为,个人觉得是没有必要进行清理的。当然这个案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中介机构对上述股权代持问题进行了上述方式的清理之后,个人觉得反而出现了问题,实际控制人不持有公司的任何股权,单靠股东的任命就成为实际控制人,这本身就很难解释。并且赠予成立之后,该财产属于张秀清,其亲属拥有法定的继承权,虽然大家已经声明放弃了,但这种放弃的声明的效力一则存在疑问,二则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这个结果反而使得企业的控制权不稳定。 我觉得这个案例当中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老老实实去把企业变成外商投资企业,(律师解释了从事的是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但是中介机构最终没有采取这种方式,一方面可能是怕被处罚,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设立无效,另一方面可能是时间上来不及,结果硬生生变成这种别扭的结果。以后如果企业上市,恐怕也很难解释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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