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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关于上市公司担保需要披露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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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3: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是否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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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1 +6 收起 理由
germain + 1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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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4: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应该:属于关联方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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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4: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披露,但不属于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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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4: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属并表范围内,据上市规则,不属于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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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1 20: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不需要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16 上市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9.1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以上需要披露的情况并没有提到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故不需要披露!本题与关联方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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