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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股份锁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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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21: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我想问一下,根据上面的三条,假设高管A持有某拟上市公司100万股股票,该公司于2012年5月1日上市,首先锁定一年,也就是锁定直到2013年4月30日,我想问一下2013年5月到12月剩下八个月其是否可以转让股票?如果可以转让,是以2012年12月31日所持股份为基数计算吗?

望赐教,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4-8-2 21: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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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09: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的。
而且锁定一年,2012年12月31日所持股份数与2013年4月30日所持股份数也没有区别。
不知是否正确,我也是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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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17: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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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8-13 08: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虽然每年转让额度都是25%,但可转让股数是不一样,是年初持股的25%。比如上市一年后,2013年初持股2000股,2013年可转让500股;如2013年转让了500股,那下年可转让的上限就是1500*25%=37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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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21: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fesson 发表于 2014-8-13 08:59
是的,虽然每年转让额度都是25%,但可转让股数是不一样,是年初持股的25%。比如上市一年后,2013年初持股20 ...

感谢您的回复,我想问的意思是如果高管在1-4月又增持了股票,或者5-12月份又增持了股票,根据第六条的意思应该是都不计算在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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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22: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han_jian_guang 发表于 2014-12-10 21:58
感谢您的回复,我想问的意思是如果高管在1-4月又增持了股票,或者5-12月份又增持了股票,根据第六条的意思 ...

如果5-12月又增持了,第二年计算25%的基数相应增加;如果1-4月增持了,无限售期的,本次增加的25%当年可以出售(但是注意6个月的短线交易不可以),如果是限售股,那么就是增加明年计算2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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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5: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lilinqiang 发表于 2014-12-10 22:10
如果5-12月又增持了,第二年计算25%的基数相应增加;如果1-4月增持了,无限售期的,本次增加的25%当年可以 ...

5-12月间增持的,也是要分的吧,无限售期的,本次增加的25%当年可以出售(但是注意6个月的短线交易不可以),如果是限售股,那么就是增加明年计算25%的基数。跟1-4月的一样, 难道5-12月增持的当年都不能转让,只能记入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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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17: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当年新增股票: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如二级市场买入),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如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接受股权激励等),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证监会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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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9 14: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 1-4月份新增的全部100%锁定 等到5.1解锁上市流通后按照上年12月31日股份总数的25%标准内可以上市流通(注意短线交易);5-12月份新增的无限售按照75%锁定,有限售的计入明年的可转让的25%基数。对于利润分配,我觉得1-4月间实施了利润分配的 新增的股份予以100%锁定,等到5.1解锁上市流通的时候按照最新的利润分配后的股份总数的25%标准内可以上市流通(注意短线交易);5-12月实施利润分配的 ,同比例增加就行了 不涉及先予以锁定的事情。假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假定该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还担任董、高职务)IPO(2012.5.1上市)锁定3年,上市公司每年在其锁定期进行了股份送转 那送转股也是锁定的状态,等到第三年锁定期满了以后解除限售,按照上年年末股本(假如解禁前没有实施了利润分配)25%予以可上市流通,其余75%高管锁定。出于税务管理的需求,2015年应该先解除限售然后再进行第3年的利润分配。假如解禁前已经实施了利润分配,全部的股份(利润分配后的所有)25%予以上市流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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