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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股份公司合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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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3: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中提到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若是这种情况:公司在T日作出股东大会决议且马上在报纸上公告,然后在T+10日发出通知书,由于某种原因债权人在T+20日才收到通知书
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期间为T+45日内,还是T+5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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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main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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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4: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应该还是按50日来算吧,毕竟接到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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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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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7: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应该按T+45日。
发条本意的最后期限就是“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要是一年后才接到通知书那还继续后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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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09: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得看“某种原因”是由债权人过错引起的或是由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晚收到通知是由于债权人存在过错的,那最后期限就是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T+45
如果由公司过错所导致债权人晚收到通知的,那最后期限就是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T+50
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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