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A公司。
方案大致如下:1)总规模40亿,首期封闭20亿;2)A公司认购劣后LP6亿,B银行募集优先LP14亿元;3)优先LP的门槛收益率为8%/年,需要每年度均有分红;4)董事会、IC会的多数席位由A公司派驻,B银行参与决策,但没有一票否决权;同时,鉴于年度分红的需求,B银行委派至基金的投委只关心一件事,即只有看到拟投资项目能年度分红时才投同意票并开始募资(发理财产品)。 目前,有一个技术问题,即“优先LP要求年度分红付息”的问题,设计了几种解决方案: 1. 基金选择适合的标的,采取控股方式收购,对目标企业有影响力。通过预分红等方式,在前两年获得退出收益,用以偿还优先级LP的年度收益; 2. 基金通过股+债的方式,向标的企业做夹层投资,在1-2年内实现退出,获得现金回流,用以偿还优先级LP的年度收益; 3. 基金通过A公司母公司内部的关联方,向优先级LP提供担保,在基金前几年没有现金回流的情况下,用关联方的资金来补足优先级LP的年度收益(具体方式还有待探讨);或者关联方作为潜在退出通道,在前几年向标的企业增资,标的企业获得增资后再向基金分红,用以偿还优先级LP的年度收益。 想请教以上三种方案是否合规?分别的优劣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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