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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新人请教大家,三个方案设计是涉及违规,以及分别的优劣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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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00: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为A公司。

方案大致如下:1)总规模40亿,首期封闭20亿;2)A公司认购劣后LP6亿,B银行募集优先LP14亿元;3)优先LP的门槛收益率为8%/年,需要每年度均有分红;4)董事会、IC会的多数席位由A公司派驻,B银行参与决策,但没有一票否决权;同时,鉴于年度分红的需求,B银行委派至基金的投委只关心一件事,即只有看到拟投资项目能年度分红时才投同意票并开始募资(发理财产品)。
目前,有一个技术问题,即“优先LP要求年度分红付息”的问题,设计了几种解决方案:
1.       基金选择适合的标的,采取控股方式收购,对目标企业有影响力。通过预分红等方式,在前两年获得退出收益,用以偿还优先级LP的年度收益;
2.       基金通过股+债的方式,向标的企业做夹层投资,在1-2年内实现退出,获得现金回流,用以偿还优先级LP的年度收益;
3.       基金通过A公司母公司内部的关联方,向优先级LP提供担保,在基金前几年没有现金回流的情况下,用关联方的资金来补足优先级LP的年度收益(具体方式还有待探讨);或者关联方作为潜在退出通道,在前几年向标的企业增资,标的企业获得增资后再向基金分红,用以偿还优先级LP的年度收益。
想请教以上三种方案是否合规?分别的优劣势是什么。

发表于 2014-8-12 07: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这个项目的背景没你说的这么简单。但从方案本身来讲,对于有限公司,如何约定收益是股东之间的事情。但涉及固定回报时,要考虑最高院的对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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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2 09: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三个方案都是为了满足优先LP的提前锁定分红的需要,相当于通过各种方法给出固定收益了,这会不会有违规的嫌疑呀。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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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4-8-12 09: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基金没必要按公司制来做。
方案考虑到:1、谈判方,2、方案本身是的可接受度。
举个例子,你如果把项目拉进来做收益分配要求,那你的谈判方无疑大大增加了,你直接固话了你的投资要求。
我也遇到过这种要求每年固定收益分配的LP。
我们是设计AB两种LP模式,A类属于股权类(不保证每年固定分红,但股权项目退出有较高收益),B类就是这种固定收益类。可以就股权项目退出时B类是否有超过当年固定收益再做约定。
境内做合伙制,分配方面限制较少,不会涉及你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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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15: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方式可以多样化,但固定收益是否涉及眀股实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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