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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自然人股东利用公司资产抵押贷款用于给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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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16: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列问题,请前辈赐教。
A企业(非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由于企业贷款审批较慢,由其自然人股东B以个人借款方式,并以A企业自用房产作抵押。上述活动,A企业记录为 借 银行存款 500万 贷 其他应付款-B 500万
由于企业欲上新三板。
有一种观点是   计划将对股东B的负债转为资本,以清除对关联方的负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再对股东B有负债,但在披露关联方事项时,则变成股东B将A企业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导致资产权利瑕疵。
目前有另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该笔贷款其实是银行贷款,计划将其重分类为短期借款。(此时不视为对B有负债,不进行债转股)但这种情况下,是否真能将企业A对股东B的负债转化为对银行的负债,首先合同规定借贷双方就不是A与银行,再者银行肯定也不会承认该笔对企业A的债权;
目前企业A及股东B均均无足够资金偿还借款,如何能合理披露该事项?如果不想把该笔活动变成股东B“侵占”企业A资产用于借款,该如何进行安排?

欢迎指教和交流,不胜感激,谢谢!
发表于 2014-8-14 00: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只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就可以.只要上述抵押贷款在程序上合法,不存在你说股东侵占财产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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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09: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企业本身还有挂牌成功,没有股东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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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1: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拓海 发表于 2014-8-14 09:32
可企业本身还有挂牌成功,没有股东会怎么办!?

没有挂牌和有没有股东会没什么关系,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都有股东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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