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于增量股票的思考和疑问。望大家讨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2、根据《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3、如果股权激励的人超过了200人,是不是还要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增”的条件。但股权激励不涉及募集说明书,所以是否考虑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股权激励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者激励草案摘要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事实上这里有个很矛盾的问题,这么多价格,到底确定哪一个?我的看法是满足所有上述条件后,最后的价格是唯一的,发行价格和行权价格应该是一致的。比如,根据股权激励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行权价格是 25元,也就是说公司股价到了25元以上,相关人员可能会要求公司发行股票满足其行权。如果根据非公开发行甚至公开发行确定的价格不是25元,请问,矛盾是不是就出现了?所以我认为,最后确定的价格应该取满足所有条件后的唯一的一个价格,确定的行权价格就是发行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