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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监事是否必须是该国有企业职工,有无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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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6: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51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有人该条认为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并非一定要是本公司职工,比如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隆东方,股票代码:601339,2012年6月上市)的职工监事。经查询百隆东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职工监事朱玲霞的简历,确没有在百隆东方担任职务。后有查询其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在反馈意见中并未涉及此事;同时搜索了百隆东方2013年《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朱玲霞依然继续担任百隆东方的职工监事,经查询朱玲霞简历,依旧显示未在百隆东方担任职务。

       是否有法律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监事是否必须是该国有企业职工?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16: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我目前查询到的规定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条件和人数比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本公司职工;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五条 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请问是否还有其他规定,比如国有企业关于职工监事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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